公安部近日发布《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旨在从源头防治网络犯罪活动。草案对特定功能的软件工具、网络安全漏洞的披露与测试等行为提出了更严格的备案和授权要求,预示着网络安全与技术服务领域将面临新的合服挑战,对整个数字经济生态产生深远影响。
草案核心:源头治理与全链条打击
与以往侧重于事后惩处的法规不同,此次《征求意见稿》的核心思路体现了鲜明的“源头治理”色彩。其目标是斩断网络犯罪的技术链、工具链和人员链,将监管触角延伸至犯罪行为的上游环节。草案中的多项条款,特别是针对技术工具提供方和漏洞发现者的规定,意在压缩网络黑灰产业链的生存空间,提高其技术门槛和违法成本。
技术工具备案制:对“灰色地带”的精准监管
草案第十五条是本次立法的焦点之一。它明确要求,任何提供具有特定功能的设备、软件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必须向主管部门备案,并对购买者或使用者进行实名登记。这些功能包括:
- 批量控制网络账号、上网线路、智能终端的功能;
- 网络虚拟定位功能;
- 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
这一规定直接指向了当前网络犯罪中被广泛滥用的工具。例如,“批量控制”工具常被用于“刷单”、制造虚假流量和发动网络攻击;“虚拟定位”服务则可能被用于规避监管或实施诈骗。通过实施备案与实名制,监管机构旨在追溯这些工具的流向,使其不再是匿名和法外之物。对于从事相关技术开发与服务的企业而言,这意味着业务模式需要进行重大调整以满足合规要求。
漏洞管理收紧:安全测试与披露的合规红线
草案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则为网络安全研究与服务划定了清晰的“红线”。草案禁止违反国家规定发现、收集和发布安全漏洞,或散布重要系统的设计方案、源代码等敏感信息。更重要的是,未经授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对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含)以上的系统开展漏洞探测或渗透性测试。
这一规定对“白帽黑客”、安全研究人员及第三方安全服务商提出了前所未有的严格要求。过去,出于研究或善意提醒目的进行的漏洞探测活动,未来可能需要获得资产所有者和主管部门的双重授权。此举旨在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防止探测行为被滥用或意外造成系统破坏,但同时也可能对独立的网络安全研究生态和漏洞悬赏平台(Bug Bounty)的运作模式带来挑战。
对金融与电商系统建设的启示
此次《征求意见稿》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安全与合规是所有数字化业务的基石。对于金融交易、跨境电商这类涉及高价值数据和资金流转的平台而言,这一趋势尤为重要。平台不仅要防御外部攻击,更要确保自身使用的技术工具、依赖的第三方服务以及内部的安全测试流程完全符合最新的监管法规。
未来,无论是自行开发还是采购系统,对技术供应商的背景审查、服务的合规性评估将变得至关重要。在系统设计和运维中,建立一套完整、可追溯的漏洞管理和授权测试机制,将不再是“可选项”,而是保障业务持续稳定运行的“必选项”。这要求平台建设从一开始就要将安全合规深度整合到技术架构与业务流程之中。